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压实教育教学质量主体责任,自治区学位办制定了《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更为多样,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更为迫切。长期以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和丰富全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多样化发展,提高各族群众对接受优质教育的满足感获得感,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也成为各族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选择。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有待提高,授予标准审核把关不严,普遍低于全日制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特别是缺乏对政治理论课的要求,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等问题。必须加强规范,严格质量关,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二)政策依据。2016年11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压实培养高校质量主体责任,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更加规范,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内涵发展。自治区学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借鉴上海、河北、陕西、山东等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在充分领会国务院学位办政策文件和兄弟省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开展办法制定工作,10月底完成初稿,并征求全区18所具有学士学位授权高校以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和田地区教育学院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意见,吸纳建议13条。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意见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2018年12月11日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印发实施。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五部分二十一条,包括总则、授予资格、授予条件、授予程序、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学位授予工作三级管理体制,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学位办负责管理监督、学位授予单位实施。授予工作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授予资格明确实施学位授予工作的高校、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单位。
(三)授予条件明确了本办法所涉及毕业生范围,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必须与本单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致;指定《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外国语、两门专业课作为学位课程,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四)授予程序明确了毕业生自愿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流程。
(五)附则部分对学位授予工作提出要求,加强监督抽查,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学位工作的严肃性。
文稿来源: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编辑:阿力木江·排孜艾合买提 审核:吾布力卡斯木·亚森